《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郑州养老院做好表率
来源:郑州晚晴养老 发布时间:2018-07-30 18:11:46 浏览次数:0次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银发族”新增不少
法定福利
近年来,河南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让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便捷的医疗服务。
图为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老年公寓为老人测量血压,登记健康档案(2016年9月19日摄)新华社发
河南日报讯(记者李点)经过两次审议、50多次修改,7月27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家庭赡养、社会保障、宜居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我省“银发族”新增了不少法定福利。
图为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晚晴日间照料中心(乐町站)为老人巡诊、义诊
记者注意到,相对于此前的审议稿,《条例》表决稿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护理假进行了修改,由“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修改为“不少于20天”,而且明确规定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这意味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人生病住院,他们子女的护理假时间更长、也更有保障。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持。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扶助制度,给这些老年人更多的帮助。
发展养老服务业,需要“真金白银”来保障。《条例》规定,要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条例》还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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